七、评价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评价原则) 学校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过程性、发展性原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五条(素质发展) 学校根据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业成绩) 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分为4至5个等级。小学阶段可采用星级评价,初中阶段可采用A、B、C、D、E等级评价。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应当转换为等级。
期末考试、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第二十七条(奖励与处分)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录进学籍档案。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处分。学校处分信息不记录进学籍档案。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其退学。
第二十八条(教育帮扶)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且不适合在一般学校就读的学生,可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未成年学生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的专门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转学施教。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在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安排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继续学习,原学校应当准予其转回,其他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收其转入。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判决生效后,在义务教育年限内未满16周岁的,保留其学籍。
八、升学与毕业
第二十九条(跳级相关规定) 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身心发展能达到更高年级学业水平,由学生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无异议,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跳一级就读。跳过年级视同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跳级一般应当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毕业年级不办理跳级。
第三十条(毕业条件)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合格及以上准予毕业。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合格准予毕业,补考不合格准予结业。
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后,由学校认定毕业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升入初中。
第三十一条(证书发放) 学生毕业认定由学籍所在学校负责,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对于年龄超过16周岁的学生,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学校可直接颁发结业证书。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未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证书遗失补办) 毕(结)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经学生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毕(结)业证明,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九、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保障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门学籍管理员,明确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中途原则上不得更换。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信息、成长记录记载及时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辍学和学籍注销等,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均应在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三十四条(信息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保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的安全与风险意识,遵循“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三十五条(违规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表证样式) 全省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十、附 则
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对象) 在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解释权属)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5年,2014年颁布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4 首页 上一页 2 3 4 |